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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甸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

来源:桦甸市就业局 发布时间:2018-04-16


桦甸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 

一、贷款对象。

 包括个人创业者、中小微企业。

(一)个人创业者包括:个体经营;合伙创业(2名以上符合贷款条件人员)、组织起来共同创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人员。

创业担保贷款执行条件为: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就业困难人员;

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4、刑满释放人员;

5、毕业两年以内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

6、返乡创业农民工(出本乡镇外,从事二三产业就业,返回本县、本乡镇、本村的农村劳动力,由就业单位提供就业证明。);

7、网络商户(微商授权证书、有关部门发放的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8、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

9、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以上人员中男60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且贷款年限不得超过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就业政策援助对象。

(二)中小微企业。

创业担保贷款执行条件为:

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新招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二、贷款条件。

 (一)个体经营者;合伙创业(2名以上符合贷款条件人员)、组织起来共同创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人员。需具备的条件为:

1、有具体经营项目。

2、银行信用记录良好,个人及家庭成员以户(夫妻双方)为单位除助学、扶贫、首套住房、购车贷款以外,贷款申请之日起前追溯5年内,没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记录。

(二)中小微企业。需具备的条件为:

省内登记注册,当年(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包括临时工等全部员工)人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银行信用记录良好,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信用记录。

三、贷款额度、期限、贴息。

 (一)个体经营者。

贷款额度:需向银行提供购货清单等资金使用证明,根据其实际需求支付贷款,最高为20万元。

贷款期限:1-3年,对按期偿还贷款后,仍需扶持的可继续申请不超过2年的创业担保贷款,不享受贴息。

贷款贴息:第1年全额贴息、第2年贴息2/3、第3年1/3。关停转等贷款对象性质变更将不再给予贴息。

(二)合伙创业、组织起来共同创业人员。

贷款额度:最高为200万元。按实际要求分期付款,根据其安置符合贷款条件人员,按每人最高20万元掌握。符合贷款条件人员减少须立即申报,并扣减相应贷款额度和贴息金额。

贷款期限:1-3年,对按期偿还贷款后,仍需扶持的可继续申请不超过2年的创业担保贷款,不享受贴息。

贷款贴息:第1年全额贴息、第2年贴息2/3、第3年1/3。关停转等贷款对象性质变更将不再给予贴息。

(三)小微企业。

贷款额度:按实际需求分期支付贷款,最高为400万元,符合贷款条件人员减少须立即申报,并扣减相应贷款额度和贴息金额。

贷款期限: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贷款贴息:

1、贷款额度200万元以内的按照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

2、贷款额度超出200万元的部分,不再给予贴息扶持。

3、关停并转等贷款对象性质变更将不再给予贴息。

(四)中型企业。

贷款额度:最高为400万元,符合贷款条件人员减少须立即申报,并扣减相应贷款额度和贴息金额。

贷款期限: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贷款贴息:贷款贴息按照一事一议,不超过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贷款对象性质变更将不再给予贴息。

四、贷款申请手续。

(一)个体经营者、合伙创业、组织起来共同创业人员

需要提供的材料有:

1、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等原件及复印件;
    3、符合条件的反担保措施及相关材料;
    4、合伙创业的还需提供证明符合条件人员合伙创业的合伙协议或章程;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需提供与组织起来就业人员签订的1年期以上《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备案名册》;
    5、银行个人信用报告(已婚提供夫妻双方);
    6、人员工资、进货清单、存货(材料、在制品、及成品)、应收账款等项目明细;      
    7、网络商户提供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授权证书、银行流水。

(二)中小微企业。

需要提供的材料有:

1、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等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相关的行业准入许可证;

2、企业简介与企业章程;

3、近期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等相关财务资料;

4、企业吸纳符合条件人员相关材料:经人社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备案名册》或《劳动合同》、符合条件人员相关证明等;

5、吉林省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出具的信用记录(暂不能出具信用记录的,企业出具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承诺书,企业工资表、工资发放凭证);

6、符合条件的反担保措施及相关材料;

7、担保机构及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贷款担保。

(一)自然人反担保。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具备担保能力的人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抵押反担保

按有关规定可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设备、车辆、使用权、经营权(包括林权、试点地区的土地经营权)、房产(包括人民法院可查封的证照不全的房产)等。

(三)质押反担保。

自然人或企业拥有的银行存单、股权、债权、国库劵。

(四)第三方机构反担保。

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典当行、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等提供反担保,担保机构认可的其他反担保方式。

六、贷款用途。

1、创业项目开办经费。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费用,包括注册登记费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经营场所租赁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等。

2、创业项目流动资金。为解决企业流动资金不足发放的贷款,包括工资、存货(材料、在制品、成品)、应收账款、预付款等项目。不包括购置厂房、设备、专利、商标、品牌等投资性需求的贷款。

七、贷后管理

1、贷款对象关停并转等性质变化要立即向银行及担保机构申请中止贷款,并立即偿还贷款本息。

2、担保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能偿还贷款的,将借款人的不良信用在征信系统中予以记录。

3、贷款人要积极践行贷款承诺书,专款专用,杜绝套取骗取贴息资金等问题,违法违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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